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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字馆藏(NFT)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苹果手机安装imtoken钱包 2023-08-28 05:09:59

随着数字收藏品(NFT)市场的火爆,黑客也开始瞄准数字收藏品(NFT)。 曾有黑客窃取数字馆藏(NFT)的案例。 那么,盗窃数字馆藏(NFT)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为呢? 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一、盗窃虚拟财产可能涉及的犯罪

由于数字收藏品(NFT)是新生事物,市场上还没有数字收藏品(NFT)被盗的案例。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虚拟币等虚拟财产罪,可能主要涉及盗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两项罪名。系统数据,以及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犯罪。

1.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禁和罚款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被盗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盗窃公私财物和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即暗中盗窃,是指行为人采用他认为不会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察觉的方法,秘密地取走财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万元到10万元是“巨额”;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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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于犯罪行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控制行为。 包括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控制。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 行为人实施非法控制后,又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此外,行为人还通过“入侵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盗窃比特币的认定,任何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禁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虚拟财产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在本条第一款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法》 《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检索的功能和能力。

“删除”是指删除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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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是指修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使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增加了某项功能,使原有功能受到影响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运行。

“干扰”是指采用除删除、修改、添加以外的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 无法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丧失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不能按照原设计要求运行。

“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遭到破坏; 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严重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2.虚拟财产盗窃的司法判例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盗窃虚拟财产的刑事案件,现精选部分案例如下:

1. (2018)闽**行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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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他人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侵入他人电脑,盗取他人电脑中存储的游戏点卡价值1032486元,数额巨大;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共30起,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2020)粤**行初***号

被告人通过外挂软件盗取的物品为游戏中的元宝,属于虚拟财产。 虚拟资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编制和提供,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在特定网络空间中可用的数据或电磁记录。 被告人非法持有游戏元宝并用于营利,相关用户无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无异于直接减少了被害单位易搜天下公司的营业收入。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相同。 他们的行为的后果是侵犯受害人的财产占有、使用、处置和收入的权利。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各类虚拟财产逐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和特定网络服务用户的劳动力直接挂钩,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 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以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依据。

首先,就其使用价值而言,虚拟财产可以使特定的使用者具有一定的功能,或者获得一定的服务和便利,给使用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

其次,就其交换价值而言,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资产不仅可以在网络世界中被相应的所有者占有、使用、处分,如赠与、交换等,而且还可以流通。并通过货币受益。 资产根据其功能和易获得性具有相对稳定的价格区分,其商品属性不言而喻。

此外,在现实世界中,除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还有各种只为特定人群和特定行业流通的商品。 上述商品并非普通人生活必需品。 ,只对特定人群和行业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其流通范围有限; 即便与虚拟财产类似,上述物品也存在缺乏普遍价值认定标准的困境。 因此,虚拟财产仅限于特定人群流通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不属于财产的正当理由,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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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辽**兴终号

上诉人利用事先秘密保存的账户密码,非法侵入被害人王某某APP平台账户,将王某网络平台账户中存储的50130个虚拟货币母币、1340个子币转入上诉人个人账户。 . 经查明,被盗虚拟货币在被盗当日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为537374元。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原判以盗窃罪对上诉人定罪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5. (2019)闽**行中***号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未经公司同意,利用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时获取的CD-KEY指令,通过公司电脑侵入公司开发的手游系统后台数据库,并编辑程序指令(CD-KEY),为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自己游戏体验需要购买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未发生输入、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指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上诉人明知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切削等领域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边缘科学技术,并获得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和处理的数据。 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上诉人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6. (2015)竹香发行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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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被告人在玩XX公司旗下一款网络游戏时,发现该游戏的邮箱系统存在漏洞。 利用这个漏洞,可以通过回邮件的方式将游戏道具复制到两个不同的游戏账号中。 2014年10月7日起,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以不同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并多次进行上述操作。 他们在游戏中大量复制游戏道具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 约110万元人民币。 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盗窃数字馆藏(NFT)涉案犯罪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等《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但从本质上来说,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规定,要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并用NFT来推动行业发展。 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积极作用是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化作品。 数字收藏品(NFT)的产品属性,本质上应视为网络虚拟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数字馆藏(NFT)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数字藏品(NFT)被盗,我们需要区分数字藏品(NFT)被盗的情况,数字藏品(NFT)被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交易平台在出售前被盗,另一种是用户购买或收到的数字收藏品(NFT)被盗。

笔者认为,如果尚未在交易平台出售的数字收藏品(NFT)被盗,应当认定盗窃行为人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被盗数字馆藏(NFT)是客户名下的数字馆藏(NFT)盗窃比特币的认定,则应认定相关盗窃行为人犯盗窃罪。 当然,如果数字收藏品(NFT)交易平台系统遭到破坏,后果严重,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当然,具体情况还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确定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关于作者:

王平,上海蓝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就职于信托公司、银行总行、财富管理公司等,微信公众号:法源金融法研。